2017-10-06 13:06

〔記者溫于德/台北報導〕林男在國內一家專門建置電梯及其相關產品的公司任職業務員,86年間因公司要求被轉調高雄分公司任職,而他以攜家帶眷就職為由,獲資方每月1萬2千元的「房屋租賃補貼」,怎知事後被公司發現,其妻早已買屋而不須再有該筆補助,提告被求償多領的補助款共150萬元;台北地院日前審結後已如數判賠,全案仍可上訴。該業務員83年進公司任職,86年轉調高雄,但告訴狀指出,其妻早在93年11月購入當地房產而不須繼續在外租屋,卻未主動告知而持續領款150萬元,遭提告求償。業務員方面,透過書狀答辯稱,該筆金額屬「外派津貼」而非「房屋租賃補貼」,因此如何使用之自主權在己,且無告知公司的必要,請求法官駁回原告之訴。法官新竹市北區法拍屋認同告訴人主張,該筆金額屬「房屋租賃補貼」,因而判被告敗訴,須賠償150萬元?

南投 市 房屋台北法院法拍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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