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姓男子10年多前在高雄市破壞民宅門鎖,涉竊取現金3萬元、日本珍珠70粒及耳環一對等,損失6萬多元,經報警處理,懸而未決,直至王涉其他竊案落網,當年採驗現場遺留指紋送往刑事局比對,與王的右小指指紋相符,追出陳年舊案,經檢察官提出公訴,台南地院處有期徒刑3月,可上訴。台南地院調查,王於2006年11月27日,破壞大門門鎖後,侵入楊姓住戶6樓住處,竊取現金、日本珍珠及耳環等財物。被害人發現住宅遭竊,立即報警處理,然而,警員現場採擷遺留指紋、採驗證物等,當下未無所獲。王另涉多起在高雄等地竊案落網,警員將上述採驗指紋送刑事局比對,經鑑定後,發現王右小指紋相符,今年5月間報告出爐,追出10年多前的舊案,案經高雄市警局鳳山分局報請高雄地檢署,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台南地檢署偵查起訴。台南地院審理期間,王當庭表示認罪,也與被害人在警詢中證述遭竊的情節相符,以及刑事局等現場鑑定報告,法官認為王的自白與事實相符。而王涉犯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已於2011年修正公布施行,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相關規定,應以修正前的規定有利於當事人,且犯罪時間於2007年4月24日以前,符合減刑條件。因此,法院處有期徒刑6月,減為有期徒刑3月,另沒收現金、日本珍珠、耳環等犯罪所得,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,可上訴。王姓男子涉10年多前民宅竊案,後經指紋比對,追出陳年舊案,台南地院處有期徒刑3月。圖/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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