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姓女子是愛貓人士,平日收容流浪貓做為中途之家,去年間接到朱姓女子電話,稱在路邊拾獲1隻流浪貓,但牠受了傷已帶往醫院動完手術,託張女代養,待牠康復後再協助找人領養,未料貓咪未好轉過世,張女不滿對方置若罔聞,請求3萬6千元託養費,法官認定兩造僅好意施惠關係且無契約關係存在,判免賠。張女表示,經友人的妹妹介紹,去年6月間接獲對方電話,請託她照顧在路邊拾獲,且已帶往醫院動完手術的流浪貓,待貓咪休養康復後再協助找人領養。張女認為,對方刻意隱藏貓咪受傷情形及術後復原可能性,僅告知貓咪術後需要休養處所,她接手照顧後,才發現貓咪術後復原狀況不佳,經聯絡對方貓咪應如何處理?對方均無回應,直至貓咪今年7月底過世。張女說,曾向朱女請求支付照顧貓咪11個月的醫療費、乾糧費用,對方先允諾支付1萬5千元,事後又反悔,迄今未給付。雙方為託養貓咪提起訴訟,張女向朱女請求照顧貓咪支付的醫療費用2萬5千元及中途費用1萬1千元,總計3萬6千元。朱女強調,當時即將貓咪術後情況告知對方,並沒有欺瞞對方。同時,事前並沒提到要收中途費用,事後雖曾討論要分攤費用,但對費用分攤的具體方法未能達成共識。她表示,曾支付貓咪收容期間的醫藥費用1萬300元,並未積欠對方任何費用。 台南簡易庭調查,張平日有收容流浪貓的私人中途,先前並未對外接手他人不想飼養的貓咪或收取費用。 經友人介紹及自身長期對流浪貓所善意而照顧憐憫之心,接手照顧貓咪,兩造自始並未成立契約,事後也未達協議。法官認為,兩造間的關係僅屬好意施惠關係,並無契約關係存在,駁回訴訟,全案仍可上訴。愛媽為流浪貓託養費興訟,台南簡易庭認定兩造間關係僅好意施惠,且無契約關係,駁回訴訟。圖/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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